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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集遊法賦予警察的裁量權/民聯盟副總召/謝大寧
會員五級
註冊日期:
2006-12-18 13:26:53
來自 台南
文章: 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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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11月11日聯合報
民主行動聯盟副總召集人謝大寧所寫的一篇文章內,有關集會遊行法的部份與我所提出看法完全100%相同

文中他也提到:「野草莓為什麼不再紅衫軍圍城時提出來,正義是不該有選擇性的」

當時紅衫軍圍城,應該還沒有發生執法人員侵害人權的事件吧,還沒有發生足以形成民運學運或社運的重大侵犯人權的事件,社會運動只有在發生全民共憤的事件,才能有效凝聚力量


以下引用內容11月11日聯合報

參照:
11月11日聯合報 同學們 正義面前要謙卑

作者:謝大寧 /民主行動聯盟副總召集人

現行集遊法的確賦予警察太高的裁量權,集會遊行的准駁與否,警察單位可以憑其心證與各種藉口,來任意干涉人民經由憲法所賦予的權利。而且就在去年,民盟成員也參與了立法院由吳育昇委員與雷倩委員等人所舉辦的公聽會,並達成了修法共識。

當時我們都認為採取報備制乃是世界民主國家的共同做法,也沒有必要在集遊法中訂定刑法罰則,因為集會遊行乃是憲法賦予的權利,警察機關只能基於維護社會秩序的原因,保有當不同團體同時同地舉辦集會遊行時的協調之權,因此只要在保留警察必要的協調時間之前報備即可。同時,如果集會遊行發生暴力事件,刑法即有相關規定,警察機關在集會遊行報備的時間內,自然應該保障合法,取締非法;當遊行期間發生暴力衝突,或是超過報備時間卻不解散,警察都有足夠的刑法條文來追訴犯罪,實在沒有必要在集遊法中訂定刑法罰則。

這也就是說,集遊法改為報備制與除罪化,乃是當時由國民黨委員主導的修法工作之既定取向。這些修法方向難道在國民黨重獲政權後,就要基於統治方便而毀棄原本的承諾嗎?如果國民黨真要如此短視,那就實在有負人民託付了。

2008-11-13 09: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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