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九年度全國健美錦標賽暨2010年國手選拔賽競賽規程
奉 體委會99年4月8日體委全字第0990006516號函核備
一、宗旨:響應全民體育活動,提昇健美運動人口成長、積極 訓優秀選手競爭實力,於各項國際(含亞洲)性運動競賽獲得最佳成績。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健美協會
四、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健美協會
五、協辦單位:臺北市立教育大學
六、參賽資格暨辦法: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均可報名參加比賽。
(依據本會第七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男、女健美組公開賽不限年齡,但限參賽資格)
(一) 男子健美青少年組:年齡二十一歲以下者。 (78.12.31以後出生者)。
(二) 男子健美長青組
(三) 男子健美組(公開賽):分團體與個人兩項,團體報名每隊不得超過八人,每單位同一級參賽者最多二人。
(四)女子健美組(公開賽)
(五) 健美國手選拔賽
七、報名時間:自即日起99年5月5日(星期三)截止,採親自報名或通訊報名,以掛號
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亦不接受傳真報名。
八、報名地點:中華民國健美協會110台北市信義路四段401號10樓。
電話:(02)2723-9177。
九、報名手續:報名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個人報名費$500元,團體報名費$3000元,
掛號郵寄或親洽本會報名,比賽現場不接受報名及收取報名費。
十、比賽日期:99年5月16日(星期日)。
十一、比賽地點:臺北市立教育大學中正堂(台北市愛國西路一號
十二、裁判會議:99年5月16日(星期日)上午9時。
十三、手報到暨過磅時間:99年5月16日(星期日)上午9時30分至10時(選手過磅時須繳驗身分證正本,決賽前繳交表演音樂帶CD)。
備註:為維護場地清潔,比賽當天嚴禁在現場塗抹膚色劑,請選手賽前自行處理膚色問題。
十四、開幕典禮:99年5月16日(星期日)下午1時30分舉行,敬請全體參賽選手屆時參加 開幕典禮。
十五、比賽組別: (各級參賽人數不滿四人時得視狀況,由大會採取併級)
(一) 男子青少年組:依體重分為兩級
l -70公斤級
l +70公斤級
(二) 男子長青組:
● 40~49歲以下
● 50~59歲以下
● 60歲以上
(三)女子健美組(公開賽不限年齡,但限參賽資格):依體重分為兩級
l -52公斤級
l +52公斤級
(四)男子健美組(公開賽不限年齡,但限參賽資格):依體重分為八級
l -60公斤級
l -65公斤級
l -70公斤級
l -75公斤級
l -80公斤級
l -85公斤級
l -90公斤級
l +90公斤級
十六、裁判:由本會聘請國家級以上的裁判員擔任裁判,競賽相關 行政業務由省(市)級、縣(市)級裁判員擔任之。
十七、競賽規則:採用最新國際健美比賽規則。
十八、男女健美國手選拔資格:本次比賽各量級前三名。
十九、獎勵辦法:
1.各級前三名分別頒發獎牌乙只,各級前六名分別頒發獎狀乙紙。
2.團體前四名分別頒發獎牌乙只、獎狀乙紙。
3.每級錄取前六名,分別給予七、五、四、三、二、一分,以各隊所得積分多寡決定團體名次,遇兩隊積分相同時,以得第一名積分多者為優勝,餘依此類推。
二十、懲罰:
(一)拒絕上台受獎或受獎後折損獎狀、獎牌者,停止一年全國健美錦標賽參賽權。
(二)在比賽期間若有違反本規程情事者,如冒名頂替或越級比賽者,一經查出取消比賽資格。
(三)在比賽期間如違背運動精神之不正當行為或不服裁判者,除審判委員會有相當之懲罰外,情節重大者得停止比賽年限,授權本會紀律委員議定之。
(四)已當選為國手者,若於賽會期間(含培訓期)經查有使用禁藥者,除依國際或亞洲總會規定,須自行繳納罰款外,亦將遭到禁賽一至三年以上處分。所有參加國際比賽之選手均須具切結書自行負責。
二十一、抗議:
(一)比賽爭議:如規程上有明文規定,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有同等意義之註明者,亦不得提出申訴。
(二)選手或職員不得於比賽現場或賽後直接質詢裁判及主辦單位,應向設在比賽場中之審判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並繳納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審判委員會認為申訴無理由時,得沒收其保證金,情節嚴重者,以禁賽論處。
二十二、附則:
(一)男子選手必須穿著乾淨無不雅之健美褲,禁止穿短褲或內褲。
(二)女子選手必須穿著無不雅之兩截式比基尼健美衣褲。
二十三、保險:本項賽事舉辦期間場地之公共意外責任險由主辦單位負責辦理,各參賽隊伍與個人請務必自行辦理其他必要之保險事宜。
二十四、本規程報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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