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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健美」是可以增加自己的附加價值,但不能當賴以為生的唯一條路!要當「健美選手」;請先找一個有穩定收入的職業!
[永遠的黃阿文教練]

九十九年度全國健美錦標賽暨2010年國手選拔賽競賽規程
               奉 體委會99年4月8日體委全字第0990006516號函核備


一、宗旨:響應全民體育活動,提昇健美運動人口成長、積極   訓優秀選手競爭實力,於各項國際(含亞洲)性運動競賽獲得最佳成績。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健美協會

四、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健美協會

五、協辦單位:臺北市立教育大學

六、參賽資格暨辦法: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均可報名參加比賽。

(依據本會第七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男、女健美組公開賽不限年齡,但限參賽資格)

 (一) 男子健美青少年組:年齡二十一歲以下者。                        (78.12.31以後出生者)。

(二) 男子健美長青組

     (三) 男子健美組(公開賽):分團體與個人兩項,團體報名每隊不得超過八人,每單位同一級參賽者最多二人。   

     (四)女子健美組(公開賽)

            (五) 健美國手選拔賽

七、報名時間:自即日起99年5月5日(星期三)截止,採親自報名或通訊報名,以掛號

             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亦不接受傳真報名。

八、報名地點:中華民國健美協會110台北市信義路四段401號10樓。

             電話:(02)2723-9177。

九、報名手續:報名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個人報名費$500元,團體報名費$3000元,

            掛號郵寄或親洽本會報名,比賽現場不接受報名及收取報名費。

十、比賽日期:99年5月16日(星期日)。

十一、比賽地點:臺北市立教育大學中正堂(台北市愛國西路一號
)。

十二、裁判會議:99年5月16日(星期日)上午9時。

十三、手報到暨過磅時間:99年5月16日(星期日)上午9時30分至10時(選手過磅時須繳驗身分證正本,決賽前繳交表演音樂帶CD)。

備註:為維護場地清潔,比賽當天嚴禁在現場塗抹膚色劑,請選手賽前自行處理膚色問題。

十四、開幕典禮:99年5月16日(星期日)下午1時30分舉行,敬請全體參賽選手屆時參加 開幕典禮。

十五、比賽組別: (各級參賽人數不滿四人時得視狀況,由大會採取併級)     

(一) 男子青少年組:依體重分為兩級

l   -70公斤級

l   +70公斤級      

        (二) 男子長青組:

●  40~49歲以下

                         ● 50~59歲以下

                         ●  60歲以上

(三)女子健美組(公開賽不限年齡,但限參賽資格):依體重分為兩級

l   -52公斤級

l  +52公斤級   

(四)男子健美組(公開賽不限年齡,但限參賽資格):依體重分為八級

l   -60公斤級

l   -65公斤級

l   -70公斤級

l   -75公斤級

l   -80公斤級

l   -85公斤級

l   -90公斤級

l   +90公斤級

十六、裁判:由本會聘請國家級以上的裁判員擔任裁判,競賽相關  行政業務由省(市)級、縣(市)級裁判員擔任之。

十七、競賽規則:採用最新國際健美比賽規則。

十八、男女健美國手選拔資格:本次比賽各量級前三名。

十九、獎勵辦法:     

         1.各級前三名分別頒發獎牌乙只,各級前六名分別頒發獎狀乙紙。

         2.團體前四名分別頒發獎牌乙只、獎狀乙紙。

         3.每級錄取前六名,分別給予七、五、四、三、二、一分,以各隊所得積分多寡決定團體名次,遇兩隊積分相同時,以得第一名積分多者為優勝,餘依此類推。    

二十、懲罰:

      (一)拒絕上台受獎或受獎後折損獎狀、獎牌者,停止一年全國健美錦標賽參賽權。

      (二)在比賽期間若有違反本規程情事者,如冒名頂替或越級比賽者,一經查出取消比賽資格。

      (三)在比賽期間如違背運動精神之不正當行為或不服裁判者,除審判委員會有相當之懲罰外,情節重大者得停止比賽年限,授權本會紀律委員議定之。

      (四)已當選為國手者,若於賽會期間(含培訓期)經查有使用禁藥者,除依國際或亞洲總會規定,須自行繳納罰款外,亦將遭到禁賽一至三年以上處分。所有參加國際比賽之選手均須具切結書自行負責。

二十一、抗議:

      (一)比賽爭議:如規程上有明文規定,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有同等意義之註明者,亦不得提出申訴。

      (二)選手或職員不得於比賽現場或賽後直接質詢裁判及主辦單位,應向設在比賽場中之審判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並繳納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審判委員會認為申訴無理由時,得沒收其保證金,情節嚴重者,以禁賽論處。

二十二、附則:

      (一)男子選手必須穿著乾淨無不雅之健美褲,禁止穿短褲或內褲。

      (二)女子選手必須穿著無不雅之兩截式比基尼健美衣褲。

二十三、保險:本項賽事舉辦期間場地之公共意外責任險由主辦單位負責辦理,各參賽隊伍與個人請務必自行辦理其他必要之保險事宜。

二十四、本規程報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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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