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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技運動的癌症--運動禁藥--林輝雄 教授
專打囂張藥頭
註冊日期:
2006-12-19 15:15:08
來自 地獄
文章: 472
離線
林輝雄 教授個人資歷簡介

參照:
競技運動的癌症--運動禁藥

林輝雄2005.12

壹、前言

奧林匹克活動的宗旨首在強調「以運動為基礎,促進健全的體格與高尚的品德的發展」(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ose physical and moral qualities which are the basis of sports),而其格言則在追求「更快」(faster)、「更高」(higher)與「更強」(stronger)的目標。首屆近代奧運於1896年在希臘雅典舉辦,至2004年第二十八屆奧運會再度回到奧運的發祥地舉行,已逾一個世紀。其間時空背景更異、社會結構變遷,功利取向的價值觀漫延以及外在環境的誘惑滲透;運動員受到金錢、榮譽與超越人類潛能等因素的衝擊,競技運動日趨激烈。隨著運動科學的進步,運動競技成績日漸提昇,伴之而來的則是藥物氾濫的問題;為數甚眾的運動員藉助藥物以改善生理情況、提升體能水準,進而提高訓練效果,其最終目的即在於爭取競賽優勝。使用運動禁藥不但違背奧林匹克理想,對於運動員所產生的副作用,直接或間接傷害其呼吸、循環與生殖系統等機能,甚至造成死亡的悲劇,亦與奧林匹克活動的宗旨相違背。因此,國際奧會、世界反運動禁藥機構、各國際運動總會以及大部分的各國政府或國家奧會,紛紛採取管制運動禁藥的措施,其目的在於維護競技運動的公平性,同時維護運動員的健康。

貳、運動藥物的使用

西元前三世紀,希臘醫生Galen曾發表古希臘運動員使用興奮劑以增進運動表現的事實。古代奧林匹克運動會,部分運動員使用特殊的飲食與各式能改善生理能力的物質;傳言西元前668年,就有短跑冠軍選手用乾燥無花果的特殊飲食(許美智,2000)。古羅馬時代,鬥劍者則經常使用興奮劑來維持受傷後的體能。

近代有關使用藥物提升運動表現的記載,首推1865年荷蘭阿姆斯特丹的游泳比賽。1879年在法國舉行的自由車比賽也發現有服用藥物的事例發生(林文煌,1999)。1904年第三屆奧運會在美國聖路易舉行,英國馬拉松選手Tomas Hick公開飲用滲雜蛋與砷的白蘭地,差點遭致死亡。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類似安非他命的藥物曾經被提供給軍隊,加強軍人的精神知覺與延緩疲勞。此後安非他命成了運動員普遍服用的藥物,不少運動選手以興奮劑提高其知覺,提升運動表現。1960年羅馬奧運會,丹麥自由車選手Kund Jensen在100公里 團體賽中猝死,檢驗發現體中存有安非他命與硝酸尼古丁的反應。1967年,英國自由車選手Tommy Simpson在法國自由車公路賽中死亡,之後在其身上發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與白蘭地,也在口袋與行李中找到安非他命。1968年,自由車選手Arthur Linton據言亦因服用番木鱉鹼(strychnine)的藥物而死亡。

同化性類固醇於五十年代為美國健美選手所採用,其後漸出現於田徑與舉重運動員之間,近年甚多美國大聯盟棒球選手使用此種藥物。其目的在增進肌肉與增強肌力,以增強訓練的強度。1976年加拿大蒙特婁奧運會,東德在獎牌排行榜超越美國與蘇聯躍居第一,奧運結束後,東德秘密警察在選手村中蒐集了十大皮箱的針筒與試管,將之投入羅倫斯河;在兩德合一後,東德政府大規模有計畫研究與使用運動禁藥的秘密檔案始告揭開()。根據德國明鏡週刊的報導,前東德就有一萬名運動員在該國系統使用藥物計畫下,涉嫌使用禁藥。

1988年漢城奧運會,9月24日 被視為世紀對決的男子100公尺決賽,加拿大短跑選手Ben Jenson以9.79秒的優異成績,領先美國選手Carl Lewis等人率先抵達終點;兩天之後被檢驗出尿液呈現陽性反應,證實係使用同化性類固醇的stanozolol(中譯:康力龍),班強生所獲金牌、記錄均被取消,背後損失的是3000萬美金的產品機會。班強生服用禁藥事後,國際奧會特別成立調查委員會,並證實該屆奧運會使用禁藥人數高達七十人之多,此數據約為公佈資料的七倍。

漢城奧運會的風雲人物,被譽為花蝴蝶的美國女子短跑好手葛瑞菲絲˙喬納(Florence Griffith Joyner),於1998年在睡夢中去世,其死因引起諸多揣測,唯多數人咸認係早期服用運動禁藥之後遺症。蓋因花蝴蝶在漢城奧運獲得100公尺 、200公尺 與400公尺 接力三面金牌前,其體型及體能的遽大變化,隊友即已傳出其使用同化性類固醇之類的禁藥;100公尺 頒獎前,獲得銀牌的牙買加選手傑克森所說的--「我才是真才實料」這句話,頗耐人尋味。

古埃及人將驢子腳蹄碾磨與食用油煮熟後,加入玫瑰花瓣與花托調味,製成可增進運動表現的飲料(許美智,2000)。十九世紀出現多起以鴉片萃取物用於賽馬的案例。顯見除人類之外,藥物同樣為提升動物表現所採用。

自1968年國際奧會成立醫藥委員會負責運動員藥物管制,並於同年對參加第十屆法國Grenoble冬季奧運的選手開始實施運動禁藥檢測。三十餘年來,國際奧會與各國際單項運動總會等單位,雖然檢驗並處分過為數甚眾的違規用藥者,包括加拿大短跑好手班強生、英國百公尺奧運金牌得主克利斯堤、古巴世界跳高紀錄保持人索托梅爾、阿根廷足球明星馬拉度納、德國奧運男子5000公尺 金牌選手鮑曼、羅馬尼亞女子鏈球世界冠軍選手梅琳特、體操全能冠軍鄧肯,美國短跑好手瓊絲的夫婿—世界鉛球冠軍亨特等,甚至判決處罰取消保加利亞與羅馬尼亞全體舉重選手參加雪梨奧運會。2002年美國鹽湖城舉行的冬季奧運,西班牙越野滑雪選手,2004年雅典奧運,有地主希臘之田徑與棒球選手因使用運動禁藥被禁賽、舉重選手遭取消獎牌情事。另有俄羅斯鉛球選手柯澤漢娜、匈牙利鐵餅選手法賽克斯及鍊球選手阿努斯被取消金牌,舉重選手尤科維奇被取消銀牌等違規使用運動禁藥之處分案例。2004年12月,美國職棒大聯盟選手吉昂比與邦斯承認使用禁藥,BALCO生物科技公司指控田徑選手瓊絲使用禁藥。因使用遭受處分的個案不勝枚舉,但是仍然未能遏止運動員違規用藥,甚且有日趨嚴重的趨勢,



參、運動禁藥內容

一、運動禁藥的意義

奧林匹克活動反運動禁藥規範(Olympic Movement Anti-Doping Code)中,將運動禁藥(doping)界定為:使用一種對運動員具有危害健康或能增加運動成績的手段—不管是使用藥物或方法,或在運動員體內存有禁用的物質,或有證據顯示運動員曾使用禁用的物質或禁用的方法。世界反運動禁藥組織(World Anti-Doping Agency;WADA)規範使用運動禁藥的範圍包括:運動員體內取出的檢體出現禁用物質或其代謝物或顯示物;使用或企圖使用禁用物質或方法;拒絕或未能提供檢體或逃避檢體採集;違反賽外藥檢的適用規定;竄改或試圖竄改運動禁藥管制資料;持有禁用物質與方法;非法買賣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將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施用或試圖施用至運動員體內,或協助、鼓勵、教唆、掩飾或其他涉及違反或試圖違反反運動禁藥規定。

二、運動禁藥的種類

1967年,國際奧會首次頒佈之禁藥種類,僅有興奮劑(stimulants)與麻醉性止痛劑(narcotic analgesics)兩類。1974年將同化性類固醇(anabolic steroids)列入禁藥名單。1983年更將睪固酮(testosterone)及表睪固酮(epitestoterone)納入其中。1984年增列咖啡因(caffeine)。1985年,貝他阻斷劑(Beta blockers)與利尿劑(diuretics)列入禁藥中。1987年,更增列二丙磺胺苯甲酸(probenecid)、掩飾劑及人類絨毛膜性腺激素(human chorionic gonadotrophin;hCG)。1989年,人類生長激素(human growth hormone;hGH)、胜肽類激素含促腎上腺皮質激素(corticotrophin)紅血球激素(erythropoietin)列入禁藥名單中。1993年,貝他阻斷劑由禁止使用項下改列限制使用項目。其後運動禁藥每年均有增刪,茲就世界反運動禁藥組織公告之2006年運動禁藥清單(2006.1.1生效)內容介紹如後:

(一)賽內及賽外禁用的藥物及方法

禁用物質(Prohibited substances)

S1.同化性藥物(anabolic agents)

1.同化代謝雄性荷爾蒙(AAS- anabolic androqenic steroids)

(1) 外生性合成代謝雄性荷爾蒙(Exogenous AAS)及其他具有類似化學結構或相似生物作用的物質;

(2) 內生性合成代謝雄性荷爾蒙(Endogenous AAS);

(3) 其他代謝物或同分異構體(isomers)。

2.其他合成代謝製劑



S2.荷爾蒙及相關物質(Hormones and related substances)

以下之禁用物質包含其他具有類似化學結構或相似生物作用的物質及釋放因子:

1.紅血球生成素(Erythropoietin【EPO】)

2.生長荷爾蒙(Growth Hormone【hGH】)、胰島素樣生長因子(Insulin-like growth factor【IGF-1】)、肌力增長因子(Mechano growth factors【MGFs】)

3.性腺刺激素(腦下垂體及合成性腺激素Pituitary and synthetic Gonadotrophin【LH】/絨毛膜性腺激素Human Chorionic Gonadotrophin【hCG】)

4.胰島素(Insulin)

5.腎上腺皮質刺激素(Corticotrophins)



S3. Beta-2作用劑(致效劑)(Beta-2 agonists)

Beta-2作用劑均屬禁用藥物,使用時,均需申請治療用途豁免證明。

以吸入方法使用formoterol, salbutamol, salmeterol及terbutaline預防及/或治療氣喘,及運動引發的氣喘/氣管緊縮者需填報治療用途簡要申請表。

雖獲得治療用途豁免,若檢驗salbutamol濃度(自由態加葡萄糖酸結合態)大於1000 ng/mL,亦視為陽性檢測結果,惟運動員能證明此異常狀態為使用吸入性salbutamol治療之結果不在此限。



S4. 具抗雌激素活性之藥物(Agents with Anti-estrogenic activity)

1.Aromatase抑制劑;

2.選擇性雌性素感器調節體(Selective Estrogen Receptor Modulators - SERMs)

3.其他抗雌激素物質



S5. 利尿劑及其他干擾劑(Diuretics and other masking agents)

*利尿劑、epitestosterone、probenecid、α-還原酶抑制劑(alpha-reductase)(如finasteride, dutasteride)、血漿擴張劑(如albumin, dextran, hydroxyethyl starch )及其他具有類似化學結構或相似生物作用的物質等。



禁用方法Prohibited methods

M1. 增加氧氣運輸(Enhancement of Oxygen transfer)

1.違規輸血:在醫療用途以外,使用自體移植、同源或異體的血液或任何來源的紅血球細胞製品。

2.以人為方式增加氧氣吸收、運輸或傳送氧氣:如使用超氟化合物、efaproxiral (RSR13)以及改造的血紅素產品(代用血液、微膠囊血紅素製劑)等。



M2. 化學及物理操作(Chemical and Physical manipulation)

竄改或企圖竄改來改變運動禁藥管制採樣作業的完整性與有效性;如靜脈注射、導尿法及代用尿液等。



M3. 基因禁藥(Gene doping)

使用非醫療性的細胞、基因、基因成分或調節基因樣貌以提升運動成績。

(二)賽內禁用的物質與方法

除前項S1至S5類及M1至M3類之外,另包括下列類別禁藥。

禁用物質(Prohibited substances)

S6. 興奮劑(Stimulants)

以下為禁用的興奮劑,包括其光學(D- 及L-)異構物:

Adrafinil, amfepramone, amiphenazole, amphetamine, amphetaminil, benzphetamine, bromantan, carphedon, cathine*, clobenzorex, cocaine, dimethylamphetamine, ephedrine**, etilamphetamine, etilefrine, famprofazone, fencamfamin, fencamine, fenetylline, fenfluramine, fenproporex, furfenorex, mefenorex, mephentermine, mesocarb, methamphetamine, methylamphetamine, methylenedioxyamphetamine, methylenedioxymethamphetamine, methylephrine**, methylphenidate, modafinil, nikethamide, norfenfluramine, parahydroxyamphetamine, pemoline, phendimetrazine, phenmetrazine, phentermine, prolintane, selegiline, strychnine, 以及其他有相似化學結構及生物作用***的物質。

*尿中Cathine濃度不得大於5µg/ml。

**尿中ephedrine及methylephedrine濃度不得大於10µg/ml。

*** 2005年監督計畫涵括之物質(buropion, caffeine, phenylephrine, phenylpropanolamine, pipradrol, pseudoephedrine, synephrine)不列入禁用物質清單。

註:局部麻醉藥劑或局部用藥(如鼻、眼科)所含的腎上腺素(adrenaline)不在禁用範圍。



S7. 麻醉性止痛劑(Narcotics)

buprenorphine、dextromoramide、diamorphine (heroin)、fentanyl及其衍生物、hydromorphone、methadone、morphine、oxycodone、 oxymorphone、 pentazocine、 pethidine.



S8. 大麻鹼素類(Cannabinoids)

如:印度大麻(hashish)、大麻葉(marijuana)。



S9. 腎上腺皮質類固醇(Glucocorticosteroids)

禁止以口服、經直腸、靜脈注射或肌肉注射方式使用腎上腺皮質類固醇。

使用時,需取得治療用途許可。

皮膚病藥劑不在禁用之範圍。

(三)特定運動種類的禁用物質

P.1酒精(Alcohol)

下列運動之賽內禁用,禁用標準各單項運動總會規定如下:

l飛行運動(FAI)


( 0.20 g /L)


l空手道(WKF)


( 0.10 g /L)

l射箭(FITA)


( 0.10 g /L)


l現代五項(UIPM)


( 0.10 g /L)

l汽車賽車(FIA)


( 0.10 g /L)


l機車賽車(FIM)


( 0.10 g /L)

l撞球(WCBS)


( 0.20 g /L)


l滑雪(FIS)


( 0.30 g /L)

l滾球(CMSB)


( 0.10 g /L)









P.2交感神經BETA阻斷劑(beta blockers)

下列運動之賽內禁用:

l飛行運動(FAI)


l體操(FIG)

l射箭(FITA)(賽外亦禁用)


l機車賽車(FIM)

l汽車賽車(FIA)


l現代五項(UIPM)-射擊項目

l撞球(WCBS)


l9瓶保齡球(FIQ)

l雪車(FIBT)


l帆船(ISAF)-僅雙人配對賽

l滾球(CMSB)


l射擊(ISSF)(賽外亦禁用)

l橋牌(FMB)


l滑雪(FIS)—

l西洋棋(FIDE)


跳躍滑雪與自由式雪板

l冰壺(WCF)


l角力(FILA)

(四)特定物質(Specified substances)

所有吸入性Bea-2作用劑,clenbuterol除外;

所有Beta阻斷劑

酒精



肆、使用運動禁藥的影響

不同類別的運動禁藥對運動員所產生的反應亦自不同,運動員藉助藥物可望改善生理情況、提升體能水準,進而提高訓練效果,爭取競賽優勝。但亦可能直接或間接傷害其呼吸、循環與生殖系統等機能,甚至造成死亡的悲劇。各類運動禁藥之作用與副作用分述如下:

一、 禁用物質

(一)同化性藥物(anabolic agents)

1. 作用:增加肌肉中蛋白質的合成並促進同化性雄性賀爾蒙的分泌;配合高強度運動與適當飲食,能夠增加肌肉量並提升最大肌力與爆發力,增進運動表現。

2. 副作用:引起肝臟、皮膚、心臟血管及內分泌系統機能受損,加速腫瘤增長、引發精神症狀、男性睪丸萎縮、精蟲減少,女性骨盆過早閉合、外表男性化、乳房組織減少、月經失調等現象。

(二)賀爾蒙及相關物質(Hormones and related substances)

紅血球生成素(Erythropoietin,EPO)

1.作用:刺激紅血球細胞的生成,增加攜氧能力,提高有氧耐力。

2. 副作用:血流減緩,導致左心室肥大甚而衰竭,組織缺氧、凝血加快,導致靜脈血拴、肺拴塞或中風現象。

生長激素(Growth Hormone,hGH)

1.作用:增強蛋白質合成速率、能量代謝,增加肌肉量與強度等。

2.副作用:易致高血糖或高血脂、關節炎、肌肉病變、陽痿、肢端肥大、巨人症及象皮症等。

絨毛膜腺性激素(Human chorionic gonadotrophin,hCG)

1.作用:治療男性生殖官能不足及發育不全女性;刺激類固醇賀爾蒙(睪固酮、表睪固酮)分泌,用於遮蔽使用之類固醇藥物。

2.副作用:肝臟、心血管及生殖機能受損;情緒不穩、躁動、失調症、男性化、瘖瘡、毛髮減少、禿頭。

黃體化激素(Luteinizing hormone,LH)

1.作用:刺激睪丸細胞分泌睪丸素,以產生精子並促進輸精管、前列線等生殖器官之發育(男性);對女性則具有刺激卵巢濾泡之成長與成熟,促成排卵之作用。此外能刺激睪固酮分泌,增進活動力;治療甲狀腺機能不足症狀。

2.副作用:產生面部蒼白、胃腸痙攣;耳鳴、散瞳、焦慮、下痢、白蛋白尿、血管水腫、意識不清等現象。

胰島素(Insulin)

1.作用:促使葡萄糖進入骨骼肌、心肌與脂肪內;促進蛋白質與脂肪的代謝,可治療糖尿病並誘發低血糖休克,治療精神狀態。

2.副作用:注射部位局部過敏反應及脂肪營養不良、易致視覺障礙、低血鉀等現象。

腎上腺皮質刺激素(Corticotrophins)

1.作用:刺激腎上腺皮質生成或分泌,加強腎上腺類固醇之合成;治療過敏或發炎,降低睡意及疲憊感,提高情緒;治療重肌無力及葡萄糖皮質類固醇的適應等。

2.副作用:易致潰瘍和出血、胰臟炎;骨骼肌流失;皮膚之紅斑、瘀斑、傷口癒合緩慢;引發女性經期不順、糖尿病及人體電解質之鈉滯留、低血鉀鹼中毒、過敏反應、青春痘等現象。

(三)Beta-2作用劑(Beta-2 agonists)

1.作用:鬆弛支氣管、子宮和血管之平滑肌,可預防並治療氣喘。

2.副作用:容易造成心悸、心跳過快、血壓增加、眩暈、失眠、頭痛、心絞痛、口咽乾燥等現象。

(四)具抗雌激素活性之藥物(Agents with Anti-estrogenic activity)

1.作用:增加濾泡激素與黃體激素的釋放;促進卵成熟並誘發排卵;增加卵巢賀爾蒙的生合成;治療男性不孕症。

2.副作用:-易致噁心、腹瀉、視覺障礙、頭痛、眩暈、失眠、不正常之子宮出血、卵巢出血、頻尿、發疹、皮膚炎、體重增加、小產及多胞胎等現象

(五)利尿劑(Diuretics )

1.作用:治療高血壓以及因心臟、腎功能不全所造成之水腫;迅速降低體重、加速藥物排泄、稀釋尿液以規避藥物檢驗。

2.副作用:易致脫水、暈眩、頭痛、嘔吐及肌肉無力;心臟、腎臟衰竭。

(六)干擾劑(masking agents)

1.作用:可能抑制禁藥由尿中排出、隱藏禁藥在尿液或其他檢體中的存在及改變血液參數。

(七)興奮劑

1.作用:促進腎上腺皮質激素之分泌,增進葡萄糖、肝醣及脂肪酸代謝;刺激中樞或自主神經提高肌肉效率;抑制疲勞,增加清醒度並提高競爭性與敵對性。

2.副作用:假性抑制疲勞--藥性過後更覺疲憊;血壓升高,影響判斷力;易致脫水、休克或意外死亡;毒性易於成癮。

(八)麻醉性止痛劑(narcotics)

1.作用:減少疼痛感受性,引發欣快感;止咳、止瀉(嗎啡)。

2.副作用:容易引起便秘、噁心、嘔吐、抑制呼吸、頭痛、眩暈、視力障礙等症狀;亦易於成癮及養成依賴性。

(九)大麻鹼素類(cannabinoids)

1.反應:產生幻覺與欣快感。

2.副作用:高劑量易產生精神病。

(十)腎上腺皮質類固醇-葡萄糖性皮質類固醇(glucocorticosteroids)

1.作用:刺激葡萄糖新生作用,增加胺基酸的攝取與酶的活性;減少細胞對葡萄糖的利用,增加肝臟肝醣的儲存;具消炎作用,可治療類風濕性關節炎、痛風、風濕性心臟炎、過敏性疾病、腦水腫等。使用此種藥物,並可減少疼痛的感受性,增加訓練的強度。

2.副作用:容易引起發燒、肌肉痛、關節痛、倦怠等現象;長期或大量使用之症狀包括水腫、月亮臉、多毛症、高血壓、血糖等。

二、 禁用方法

(一)增加氧氣運輸(Enhancement of Oxygen transfer)

1. 作用:以違規輸血或採人為方式增加氧氣吸收、運輸或傳送,能增加血紅素,提升攝氧能力,增進有氧運動成績。

2.危險:注射過多血液,易致心血管不適而休克,亦易感染肝炎、AIDS等疾病。

(二)化學和物理性的操控(Chemical and Physical Manipulation)

1.方法:使用藥物或方法,以改變或意圖改變檢體的完整性與有效性,規避使用運動禁藥的事實。

2.影響:違反運動倫理,破壞競技之公平性。

(三)基因禁藥(Gene doping)

1.方法:使用非醫療性的細胞、基因、基因成分或調節基因樣貌以提升運動成績。

2.影響:違反自然生長法則,破壞競技之公平性。



伍、管制運動禁藥面臨的挑戰

一、運動員飛蛾撲火、視死如歸

運動與藥物難以完全區隔;在豐厚獎勵與高額的產品代言誘惑下,難免會有太多運動選手勇於嘗試運動禁藥;根據美國一份對頂尖運動選手所做的調查報告,竟有高達50%以上的選手願意使用禁藥以求在奧運會獲勝,而無視於一年後面對死亡。體壇功利思潮瀰漫,道德規範與運動倫理逐漸失序,「是、非」與「對、錯」的價值觀念判斷錯置,「為求勝利,寧願一死」,運動禁藥如何禁絕?

二、運動禁藥檢驗難以全面實施

由於藥物檢測所需儀器、設備昂貴、高水準檢驗人員培訓困難等因素,導致合格之檢驗中心設置不易,加之以各類賽會頻繁、參與運動員人數甚多以及檢驗費用昂貴,並有以視藥檢侵犯人權而加反對的論點與作法,全面實施檢驗實際上有其困難;僅賴少量樣本的檢測、處罰等措施,期望達到完全根絕違規用藥的目標,成效令人質疑,因此抱持投機心理而使用運動禁藥者大有人在。

三、運動禁藥研發與管制技術抗衡

國際間管制運動禁藥逐漸朝向「積極研究檢測方法,增加運動禁藥種類」、「增加賽前檢查和平時抽查」、「統一處罰標準,嚴厲制裁」與「開展運動禁藥教育」等方向發展。各國政府或體育組織也日漸重視運動禁藥的管制,唯仍有少數國家在表面上嚴格管制運動禁藥,實際上卻對運動禁藥的開發與利用進行秘密與深入研究,並提供與指導優秀運動員使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根據德國明鏡週刊的報導,前東德就有一萬名運動員在該國系統使用藥物計畫下,涉嫌使用禁藥。但在奧運會上竟無任何選手藥檢出現陽性反應,豈非明證?

四、運動禁藥檢驗公平性時遭爭議

運動禁藥種類甚多,選手稍一疏忽,即有可能遭致使用運動禁藥的罪名;賽前不小心服用含有運動禁藥成分的感冒藥,儘管該藥物對運動表現並無任何助益,亦不免受到懲罰。因治療而使用某些藥物,藥檢雖訂有對應措施,亦難完全解決問題。再者,因無法全面實施藥檢,多少漏網之魚未被揪出,仍是無解的問題。而部分國家無力管制運動禁藥,不但缺乏運禁藥研究與檢測的條件,而且難以負擔相關經費支出……,凡此均成藥檢公平性的爭議。



陸、結語

運動禁藥固然具有改善生理情況、提升體能水準,進而提高訓練效果,激發運動潛能的功能,但既往發生的案例及研究結果亦均證實長期使用運動禁藥會造成甚多後遺症,諸如:生理產生變化,組織與器官功能出現異常;免疫力遭致破壞,引發各種感染;性格產生變化,易致性徵錯亂或出現暴力傾向及對藥物產生依賴性等負面作用,甚有發生猝死之不幸事件。

罹患癌症,健康雖然亮起紅燈,生命面臨極大考驗;但如能早期發現並予悉心治療,仍可維持無限生機。運動禁藥為競技運動之癌症,多種誘發因素促其滋長;運動禁藥非僅是生物科學與醫學問題,其使用同時也涉及社會文化等層面的關係。唯有從積極提升檢測方法、增加運動禁藥種類、多面向加強監控與檢驗、實施嚴格處罰並開展運動禁藥教育等方面著手,方能維護競技運動之公平及運動員之健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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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編譯(2005):2006年運動禁藥禁用清單。台北: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3.林文煌(1999):藥物服用與運動倫理。國立虎尾技術學院學報,第二期,165~178頁。

4.林輝雄(2000):運動禁藥管制。國立台灣體育學院競技運動學系系刊,第四期,7~24頁。

5.邱永智(2002):家庭常用藥品須知。台北市:聯經。

6.陳再晉等(1998):華杏醫學大辭典。台北市:華杏。

7.黃阿文(2006):最新健美運動詳解。台北市:文景。

8.許美智(2000):運動與禁藥。台北:合記圖書出版社。

9.詹德基(2002):運動禁藥之管制。講義。

10.劉興華、趙國芳、楊筱蕙(1997):醫護藥物學。台北市:華杏。

11.國家地理頻道(2003):Dying to Win.

12.Coakiey,J.J.(1986).Sport in society.Times Mirror/Mosby College.

13.WADA(2005):The 2006 prohibited list International standard.

2010-04-10 01: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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